交易中心交易受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交易受理现场服务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凡进入市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进场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市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入场登记手续。
第三条 项目入场登记在市交易中心二楼受理大厅办理。受理人员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 项目入场登记手续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交易受理程序
(一)接受交易场地预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到市交易大厅申请交易场地,提交进场相关基本信息资料。
(二)核对项目资料。工作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对。
(三)确认进场交易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到市交易中心进行进场交易确认,并提交加盖公章(鲜章)的下列资料:
1.《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表》(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3.招标方案;
4.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即来即办,并留存相关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作好记录。
(四)安排交易场地。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场地容量、评审时间等因素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及场地。国家或省市的重点项目,因情况紧急可凭有关文件,进入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第六条 信息发布受理程序
(一)对于进场交易的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至信息科办理信息发布:
1、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项目公告信息纸质文件及电子版。
(二)由代理机构填写《招标公告发布审核表》,信息科工作人员对公告内容进行校对,并及时发布信息公告。
3、统计交易数据。信息科按照要求及时统计项目信息。
第七条 交易受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违纪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市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如实记录。
第八条 本规程由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