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档案,是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收集,保管等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招标投标项目档案收集、归档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进场登记表;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和审批资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专家抽取资料、开标阶段资料(签到表、唱标记录表等);
(六)开评标现场全过程音频、视频资料。
(七)评标阶段资料(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记录、、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八)定标阶段材料(中标公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九)中标合同;
(十)其他材料(质疑投诉材料等)。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保管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对进场交易过程中形成所有资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保存项目整理归档,中标单位项目档案的保管15年,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保管3年,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查阅
第六条 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或复印项目档案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查阅、复印项目档案的人员不得涂改、拆封和抽换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